臺灣綜合大學系統正興城灣盃實施要點
95年2月15日兩校主管會報通過
98年1月16日三校諮議委員會修正通過,並更名為「國立成功大學、中山大學、中興大學興城灣盃實施要點」
100年10月24日四校諮議委員會修正通過,並更名為「臺灣綜合大學系統正興城灣盃實施要點」
(一) 諮委會:
- 由各校校長、學務長、課外組組長、體育室(中心或體衛組)主管及三名學生代表組成。
- 諮委會開會時,由當屆正興城灣盃主辦學校之校長擔任會議主席。
- 諮委會負責仲裁正興城灣盃爭議。
(二) 籌委會:
- 由各校學務長、課外組代表兩名、體育室(中心或體衛組)代表兩名、學生代表三名組成,並由主辦學校學務長擔任籌委會召集人。
- 籌委會負責議決當年度比賽項目與各項比賽細節之訂定及執行各項籌備工作。
五、 參賽資格:參加比賽人員僅限於各校教職員工與有註冊學籍之在學學生,且參賽選手必須以籌委會所登錄之名單為主。
六、 比賽時間:以每年三至四月間舉行為原則。
七、 比賽項目:
(一) 正式比賽項目:
- 學生組:排球、桌球、籃球、羽球、網球、棒球、足球、游泳、田徑、武術、棋橋、音樂、舞蹈、射箭等。
- 教職員工組:網球、羽球、桌球、橋牌等。
(二) 表演賽項目:創意、由籌委會決議。
備註:創意項目為考驗各校同學創意思考展現之競賽。
八、 比賽項目之變更及訂正:
(一) 正式比賽項目之變更:各校應於第一次籌備會時提出,經三分之二(含)以上籌委會委員同意通過,始得以施行。
- 新增項目,必須為前次正興城灣盃之表演賽。提請新增後,依諮委會決議修正本要點第七點(一)。
- 停賽項目僅限於當年正興城灣盃實施。
(二) 表演賽項目之訂定:各校應於第二次籌備會前提出,經三分之二(含)以上籌委會委員同意通過,始得以施行。
九、 比賽地點:
(一) 以在各校場地舉辦為原則,並由主辦學校決定之。
(二) 主辦學校應於比賽前二個月,將比賽場地資料提供各校參考。
十、 競賽規則:籌委會應於當年2月1日前協調各分項比賽代表隊研訂各分項比賽競賽規定;並由主辦學校於2月底前完成公告。
(一) 非體育性之分項比賽規則,沿用前一屆正興城灣盃之規定辦理;體育性之分項比賽辦法,依據本學年度大專盃(聯賽)競賽規程。若本學年度大專盃(聯賽)競賽規程於比賽之前一年底尚未公告,則沿用上一屆大專盃(聯賽)競賽規程之相關規定辦理。
(二) 比賽規則之變更:各校應於第一次籌備會時提出,經由三分之二(含)以上籌委會委員同意通過,並於當年2月底前公告施行之。若超過此期限,則依本點(一)施行之。
十一、 實施方式:
(一) 籌委會應於每年比賽結束後一個月內召開該年檢討會議,並於比賽結束後兩個月內,完成相關經費核銷手續。比賽項目變更案及正興城灣盃實施要點之修訂建議案,得於此會議提出。
(二) 檢討會議提出之實施要點修訂建議案,應召開諮委會議討論,必要時得修訂增刪條文。
(三) 獎勵:正興城灣盃設分項錦標與總錦標,分項錦標以正式比賽項目為限,得分項錦標較多之學校,獲頒發總錦標,其餘各校獲頒精神錦標。正興城灣盃總錦標於開幕至閉幕期間放置主辦學校,比賽平手時,由雙方協商各展示半年,正興城灣盃停賽時由上屆主辦單位保管。
(四) 停賽時之處理方式:籌委會遇有爭議不能解決面臨停賽決定時,應由籌委會提請諮委會召開臨時會,由諮委會仲裁爭議。若經仲裁決議停賽,則由籌委會公告之。
十二、 經費來源與分攤原則:由各校編列預算,往返差旅費由各校自行負擔,比賽所需各項費用由主辦單位負擔。
十三、 活動籌備期間及活動當天之參與人員給予公假。
十四、 本要點經諮議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