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6條(新法為第43條)規定: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無正當理由,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位於二十四小時內,向學校權責人員或學校主管機關通報。

二、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騷擾、性霸凌、校長或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事件之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