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學年度新住民及其子女培力及獎助(勵)學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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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助學門 |
大學部、研究所 |
申請對象 |
申請對象:清寒及優秀之新住民及新住民子女 (一)新住民: 1.在臺居留、永久居留之婚姻移民(經許可居留之外國人,以未兼具我國國籍者為限) 2.外國投資、專技人員在臺居留或永久居留者。(經許可居留之外國人,以未兼具我國國籍者為限)
3.大陸地區人民在台長期居留或港澳居民居留得申請在臺定居者。 4.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民歸化取得國籍在臺居留者。 5.已在臺設籍之新住民。 (二)新住民子女: 1.上述新住民之子女。 2.現在臺居住,就讀國內公私立國小以上之在學學生(不含補校及隨班附讀),就學滿一學期(含)以上。 3.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關(構)之獎學金或獎勵金者(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總統教育獎勵金及特殊才能獎勵金除外),得申請新住民子女獎助(勵)學金,如有特殊情形,將視個案認定。
獎學金類別(申請人身份別): (1)優秀獎學金(新住民子女、新住民) (2)清寒助學金(新住民子女、新住民) (3)總統教育獎勵金(新住民子女) (4)特殊才能獎勵金(新住民子女) (5)證照獎勵金(新住民,請自行提出申請) 領取113(1)學產基金低收入戶助學金者,不得重複申請清寒助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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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內申請截止日期 |
114年3月7日 |
申請方式 |
請攜帶下列資料至生輔組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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