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學年度新住民及其子女培力及獎助(勵)學金The 113th Academic Year Empowerment and Scholarship (Incentive) Program for New Immigrants and Their Children

113學年度新住民及其子女培力及獎助(勵)學金

獎助學門

大學部、研究所

申請對象

申請對象:清寒及優秀之新住民及新住民子女

(一)新住民

1.在臺居留、永久居留之婚姻移民(經許可居留之外國人,以未兼具我國國籍者為限)

2.外國投資、專技人員在臺居留或永久居留者。(經許可居留之外國人,以未兼具我國國籍者為限)

 

3.大陸地區人民在台長期居留或港澳居民居留得申請在臺定居者。

4.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民歸化取得國籍在臺居留者。

5.已在臺設籍之新住民。

(二)新住民子女

1.上述新住民之子女。

2.現在臺居住,就讀國內公私立國小以上之在學學生(不含補校及隨班附讀),就學滿一學期(含)以上。

3.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關(構)之獎學金或獎勵金者(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總統教育獎勵金及特殊才能獎勵金除外),得申請新住民子女獎助()學金,如有特殊情形,將視個案認定。

 

獎學金類別(申請人身份別):

(1)優秀獎學金(新住民子女、新住民)

(2)清寒助學金(新住民子女、新住民)

(3)總統教育獎勵金(新住民子女)

(4)特殊才能獎勵金(新住民子女)

(5)證照獎勵金(新住民,請自行提出申請)

領取113(1)學產基金低收入戶助學金者,不得重複申請清寒助學金

 

 

 

校內申請截止日期

114年3月7日

申請方式

請攜帶下列資料至生輔組辦理。

  1. 申請表範本(表格內的【家長、導師簽章】請先不用簽章,待生輔組完成獎學金系統登錄後,會通知申請人取回載有流水編號之申請表,再進行簽章)
  2. 1年內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其中內容須含申請人及其父母雙方(記事不省略)並載有本人及父母姓名、父母結婚登記及原生國籍等資料。如父母尚未設籍則檢附近期申請且有效之居留證正反面影本
  3. 112學年第2學期成績單
  4. 申請人存摺封面影本
  5. 其他證明文件
    (1)
    清寒助學金:請繳交低、中低收入證明。
    (2)
    總統教育獎勵金:請繳交教育部獎狀或教育部公告
      
    名單。
    (3)特殊才能獎勵金:請繳交110-112學年度比賽得獎證
      明或入選國家代表隊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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