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1教育部學產基金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Ministry of Education Scholarship for students form low-income family

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

獎助學門

大學部

申請對象

  1. 設籍台灣地區、金門縣及連江縣之低收入戶學生
  2. 112-2學期平均成績及格且未受記過以上處分
  3. 大一新生113-1即可申請且免審核前一學期成績

 

※不含碩士班、博士班、延修、重修、補修。

※不含因轉學(系)、休學、退學或開除學籍,其後重讀、復學或再行入學所就讀之相當學期、年級已請領助學金者。

※學產基金低收入戶助學金新住民及其子女清寒助學金原住民學生獎學金,不得重覆申請

校內收件截止日

113年10月8日

申請方式

請攜帶下列資料至生輔組辦理:

(一)申請書

 (二)112學年第2學期成績單

備註

已領取下列補助之一者,不得申請

(一)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

(二)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

(三)特殊教育學生獎學金及補助金。

(四)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

(五)現役軍人子女就讀中等以上學校學費減免。

(六)原住民學生助學金、伙食費及住宿費補助。

 (七)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 
    費減免。

  (八)本部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免納學費之補助及定額補助。

(九)師資培育公費生及公費醫師培育之公費待遇。

(十)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之清寒榮民及清寒遺眷子女獎助學金。

(十一)勞動部之失業勞工子女助學金。

(十二)農業部之農漁民子女助學金。

(十三)內政部移民署之新住民及其子女清寒助學金。

(十四)其他經本部公告之政府各類學雜費減免及優待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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