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學年度新住民及其子女培力及獎助(勵)學金

 

111學年度新住民及其子女培力及獎助(勵)學金

獎助學門

大學部、研究所

申請對象

申請對象:清寒及優秀之新住民及新住民子女

(1)新住民:現或曾與國人結婚之外國人、無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因婚姻歸化取得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且在台合法居留、定居設有戶籍,現就讀國內公私立高中職(含進修學校)、大專校院碩士班及博士班(不含選修課程學分班)之在學學生,就學滿一學期(含)以上,且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關(構)之獎助(勵)學金(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除外),得申請新住民獎助()學金。

(2)新住民子女上述新住民之在臺已設籍子女且在台居住及就學,現就讀國內公私立國小(含)以上(不含補校及隨班附讀)之在學學生並就學滿一學期(含)以上,且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關(構)之獎學金或獎勵金者(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總統教育獎勵金及特殊才能獎勵金除外),得申請新住民子女獎助()學金,如有特殊情形,將視個案認定。

 

獎學金類別(申請人身份別):

(1)優秀獎學金(新住民子女、新住民)

(2)清寒助學金(新住民子女、新住民)

(3)總統教育獎勵金(新住民子女)

(4)特殊才能獎勵金(新住民子女)

(5)證照獎勵金(新住民,請自行提出申請)

校內申請截止日期

112年3月8日

申請方式

請攜帶下列資料至生輔組辦理。

  1. 申請表(表格內的【家長、導師簽章】請先不用簽章,待生輔組完成獎學金系統登錄後,會通知申請人取回載有流水編號之申請表,再進行簽章)
  2. 1年內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其中內容須含申請人及其父母雙方(記事不省略)並載有本人及父母姓名、父母結婚登記及原生國籍等資料。如父母尚未設籍則檢附近期申請且有效之居留證正反面影本
  3. 111學年第1學期成績單
  4. 申請人存摺封面影本
  5. 其他證明文件
    (1)
    清寒助學金:請繳交低、中低收入證明。
    (2)
    總統教育獎勵金:請繳交教育部獎狀或教育部公告名單。
    (3)特殊才能獎勵金:請繳交109-111學年度比賽得獎證明或入選國家代表隊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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