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辦理依據: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
二、申請時間:112年10月2日至20日(不含例假日)上午8:00~12:00、下午13:00~17:00(進修學士班下午13:00~17:00、晚間18:00~21:00),逾期恕不受理。
三、申請資格:
(一)申請對象:有戶籍登記之中華民國國民且具有本校學籍(不含碩士在職專班、學士後多元專長培力課程、學士後第二專長學位學程),於修業年限內之學生(含112-1休學,112-2復學者),且無下列情事之一者:
1.公立大專校院學士班學生家庭年所得逾90萬元、碩博士及其他學生家庭年所得逾70萬元。
2.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利息所得合計逾新臺幣2萬元。利息所得來自優惠存款且存款本金未逾新臺幣100萬元者,得檢附相關佐證資料,由學校審核認定。
3.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超過新臺幣650萬元。
4.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低於60分。(新生及轉學生除外,另論文撰寫階段學生如因前一學期未修習課程致無學業成績可採計,得以最近一學期學業成績計算。)
(二)家庭年所得總額(包括分離課稅所得)、利息及不動產總額,應計列人口之計算方式如下:
1.學生未婚者
未成年:與其法定監護人合計。
已成年:與其父母合計。
2.學生已婚者:與其配偶合計。
3.學生離婚或配偶死亡者:為其本人之所得總額。
前項學生未婚者因父母離異、遺棄或其他特殊因素,與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合計顯失公平者,得具明理由,並檢具相關文件資料,經學校審查認定後,該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免予合計。
四、補助金額:
參考學生所就讀學制班別學雜費收費情形及家庭經濟條件,補助學雜費5000至20000元。
※經教育部查核合格,補助金額將於下學期學雜費繳費單逕予扣減。
※該學年度實際繳納的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學雜費基數如低於助學計畫補助標準,僅得補助該學年度實際繳納數額。
五、申請方式:
請至弱勢學生助學金申請網頁(興大入口→各系統入口→學務資訊系統→助學資訊→弱勢學生助學金)填寫申請表,並於列印出紙本後,連同家庭年所得應計列人口之戶籍謄本(3個月內正本且包括詳細記事,電子戶籍謄本亦可)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最新版本且包括詳細記事),送至生活輔導組辦理。
申請同學務必於11月16~22日,至申請網頁查看審核結果並完成確認手續,如有疑義,請於11月22日前,檢附佐證資料辦理申復(請先諮詢所需佐證資料)。
六、同一教育階段所就讀之相當年級已領有本助學金、不得重複申領。
七、已申請教育部各類學雜費減免及政府其他助學措施及補助者,不得再申請本助學金。
八、相關詳情及諮詢:
電話:04-22840224生輔組(惠蓀堂2樓)
網頁:http://www.osa.nchu.edu.tw/osa/laa/disadvantage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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