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修正條文

主旨:「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以臺教高(四)字第1132200031A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1份,請查照。

說明:依據教育部113年1月16日臺教高(四)字第1132200031D號函辦理。

修正重點:

第七條 申請本貸款應符合下列要件之一:

二、家庭年所得總額超過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且學生有兄弟姊妹或子女至少一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未成年。

(二)已成年就讀下列經各級主管機關立案之國內公私立學校,且具正式學籍者:

1.公私立國民小學或國民中學。

2.符合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

3.有固定修業年限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及進修學校。

4.無固定修業年限之專科以上進修學院(校)。

第八條 本貸款自貸款日起至償還期起算之前一日止之利息負擔依下列規定辦理,其利息負擔之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每年公告之:

二、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者:

(一) 家庭年所得總額為新臺幣一百四十八萬元以下,且學生有兄弟姊妹或子女至少一人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條件者,由各該主管機關負擔全額。

(二) 家庭年所得總額超過新臺幣一百四十八萬元,且學生有兄弟姊妹或子女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條件之人數,為一人者,由借款學生負擔全額;其人數為二人以上者,由各該主管機關負擔全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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