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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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助學門 |
大學部 |
申請對象 |
※不含碩士班、博士班、延修、重修、補修。 ※不含因轉學(系)、休學、退學或開除學籍,其後重讀、復學或再行入學所就讀之相當學期、年級已請領助學金者。 ※學產基金低收入戶助學金與新住民及其子女清寒助學金、原住民學生獎學金,不得重覆申請 |
校內收件截止日 |
113年10月8日 |
申請方式 |
請攜帶下列資料至生輔組辦理: (一)申請書 (二)112學年第2學期成績單 |
備註 |
已領取下列補助之一者,不得申請 (一)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 (二)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 (三)特殊教育學生獎學金及補助金。 (四)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 (五)現役軍人子女就讀中等以上學校學費減免。 (六)原住民學生助學金、伙食費及住宿費補助。 (七)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 (八)本部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免納學費之補助及定額補助。 (九)師資培育公費生及公費醫師培育之公費待遇。 (十)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之清寒榮民及清寒遺眷子女獎助學金。 (十一)勞動部之失業勞工子女助學金。 (十二)農業部之農漁民子女助學金。 (十三)內政部移民署之新住民及其子女清寒助學金。 (十四)其他經本部公告之政府各類學雜費減免及優待補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