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學年度新住民及其子女培力及獎助(勵)學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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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助學門 |
大學部、研究所 |
申請對象 |
申請對象:清寒及優秀之新住民及新住民子女 (1)新住民:現或曾與國人結婚之外國人、無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及因婚姻歸化取得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且在台合法居留、定居設有戶籍,現就讀國內公私立高中職(含進修學校)、大專校院、碩士班及博士班(不含選修課程、學分班)之在學學生,就學滿一學期(含)以上,且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關(構)之獎助(勵)學金(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除外),得申請新住民獎助(勵)學金。 (2)新住民子女:上述新住民之在臺已設籍子女,且在台居住及就學,現就讀國內公私立國小(含)以上(不含補校及隨班附讀)之在學學生並就學滿一學期(含)以上,且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關(構)之獎學金或獎勵金者(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總統教育獎勵金及特殊才能獎勵金除外),得申請新住民子女獎助(勵)學金,如有特殊情形,將視個案認定。
獎學金類別(申請人身份別): (1)優秀獎學金(新住民子女、新住民) (2)清寒助學金(新住民子女、新住民) (3)總統教育獎勵金(新住民子女) (4)特殊才能獎勵金(新住民子女) (5)證照獎勵金(新住民,請自行提出申請) |
校內申請截止日期 |
112年3月8日 |
申請方式 |
請攜帶下列資料至生輔組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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