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勞動部訊息]「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6條第1項規定解釋令乙份

 

解釋令係說明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同意,為雇主具取得經濟部核發之「企業營運總部範圍證明函」等文件、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學園區事業單位、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認定原則之事業單位、公立國民中學或小學聘僱外國人從事英語教學助理工作、屬半導體製造業之廠商等資格條件之一者,聘僱具學士學位之外國人入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得不受二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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