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交通部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交路字第1110036539號函
停車場法增訂第27條之1條文;並修正第32條條文,業奉 總統111年11月30日華總一義字第11100101131號令公布。
條文第32條第2項規定:
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 孕婦及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停車位及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 車位如遭占用,停車場經營業應通報主管機關或警察機 關;同法第40條之1第1項規定,停車場經營業違反第32條 第2項通報義務,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而屆期不改善 者,處新臺幣1,8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另針對汽機 車駕駛人違規占用前揭停車位,依同法第40條之1第2項處 新臺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以上請貴單位轉知所 屬加強宣導,並將辦理情形傳送本部聯絡人,以維護友善 停車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