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學生申訴?

起源

本校為保障學生學習、生活及受教權益,增進校園和諧,依大學法第三十三條、本校組織規程第四十條之規定,訂定國立中興大學學生申訴辦法,設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申訴案件。

委員會組織

置委員三十一至三十五人,其中必須由每學院教師互選出兩人(任一性別各一人為原則),並各推選候補委員二人(任一性別各一人),另學生會推派各院學生代表一人;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之二分之一;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另由校長遴聘法律、教育、心理學者等專家至多四人擔任委員。

擔任學生獎懲委員會之委員或負責學生獎懲決定、調查之人員,不得擔任申評會委員。

委員均為無給職,任期一學年,連選得連任。新學年度首次申評會會議由學務長擔任召集人,會中由委員互選一人為主席,此後該學年度各次會議由主席召集。

委員會之功用

學生、學生會及其他相關學生自治組織(以下簡稱申訴人)對於本校之懲處、其他措施或決議,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辦法,向申評會提起申訴。

前項所稱學生,指學校對其為懲處、其他措施或決議時,具有學籍者。

依據辦法

相關表單

聯絡方式

公告事項

新聞載入中,請稍後...